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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8:44:37
[9]这里是《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中关于错误的条文最集中的两处[10]前者由十条法学家意见组成,分别出自保罗(Paulus)、涅拉茨(Neratius) 、彭波尼(Pomponius)、泰伦提·克莱门斯(Terentius Clemens]、乌尔比安(Ulpianus)和帕比尼安(Papinianus)的著述,而后者由13条谕令组成。
在以往的研究中,中国统治者的无讼理想以及古代官府的一些息讼措施往往被夸大,与此同时,作为正式法律制度的禁止告状不受理却往往被忽视,乃至造成诉讼被压制的假象。而相比较而言,《太湖厅档案》所显示的,则可以说是一个与诉讼社会。
实际上,当代世界各国也都存在诉讼欺诈等行为,但无不注重通过法律和制度加以规制。夫马进教授认为:以诉讼制度而言,作为一种很早就向广大民众开放的司法制度,恰恰是专制(集权)统治体制特有的方式,中国古代之所以会出现-无冤的理念。这里再次显示出一种悖论: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全面覆盖,隐含着国家对民间社会自治的不信任以及对其权力扩张的防范,集权治理必然会极力抑制社会和共同体(社区)的自治能力及其发展条件,因此,社会自治相对弱化就成为体制性的结果。[3]然而,相对中国法律史研究而言,当代法学理论界及实务部门对有关诉讼社会的历史事实及其意义尚未引起足够的注意。[9]同注[1],夫马进文,第11-12页。
[30]这一堪与当代诉权入宪相提并论的律例规定,体现了中央集权体制和民本主义的政治理念,即将国家权力尽可能覆盖到基层社会,由官府受理诉讼、作出裁判,实现国家的统一治理和最终的正义。既有的研究表明,宋代以后讼师、讼学的兴起,无疑是诱发诉讼激增的重要原因, [32]因此,一些地方官每每将打击压制讼师作为重要的息讼手段。不过,即使国家财政充裕,也不能无限依靠资源供给来提升司法能力,同时也无法改变诉讼作为负价值的定位,参见[美]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9-680页。
据此,无讼的理想尽管难以企及,但其中的规律仍可为当代社会提供有益的启示。,同时自身也需要防患于未然,避免因诉讼造成冤情,引发或扩大民众对自己的怨气。在另一起同样来自巴县档案的有关家产分割的案件(档案号:6940)中,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该家族成员原被告双方共计提出19份诉讼文书,包括向县里提出的18份,以及一位第三人在未经县府审理的情况下直接越级到重庆府提出上诉,并因此被知县斥之为缠讼不休。如此便利的诉讼,并非诸如西方的治安法官或民间司法等非正式司法,而是由国家控制的官方机制,诉讼多发显然与这种便利的司法制度有直接关系。
参见村志郎、武士俣敦:《纠纷经验与协商行动》,东京大学出版会2010年版,第10章诉讼行动与意识因素(和田仁孝撰),第223-244页。基于实证研究的大量成果所形成的基本共识是,与以往所确信的铁板一块的无讼传统相反,在古代中国,实际上有不少区域都曾存在诉讼多发的一面。
[明]海瑞:《示府县状不受理》,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上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75页。除了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原因外,中央集权下发达的司法体制与民间社会自治的相对弱势,是形成诉讼社会的关键要因。此外,夫马进教授指出:迄今为止,欧美的多数研究者可能都认为,在旧中国,作为维持社会运行的机制,相对于法或权利而言,更为优先的是服从于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礼制或谦让。二者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同时都具有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因此客观上都不能独立作为决策和制度建构的依据和逻辑起点。
[37]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事实上,普通民众基于对诉讼固有弊端的认识而抱持的谨慎规避态度以及道德或宗教角度上的否定,乃是人类共同的理性和常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然而,海瑞最终还是成为自己所引发的诉讼爆炸的牺牲品。尤其是在转型社会,诸如自治、道德宽容和诚信等很多条件甚至已成为奢求,公众习惯于依赖国家解决纠纷,无讼的理念受到现代法律意识形态的批判,逐渐失去正当性和现实性,不再是主流价值观。
太湖厅的民众尽管也会发生纠纷,但他们在诉讼中对作出判决的地方官相当顺从。另一方面,无视社会现实,一味以厌讼、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作为制度和实践的基点,同样难以应对转型社会纠纷解决的压力。
相比之下,各种精选的名公判牍,则属于精粹或先进典型,带有传奇色彩,其理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14][日]大木雅夫:《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华夏、战宪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39]法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即使在诉讼社会,民间机制的作用也比预想的更大。做出这一定性,主要是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城市的街道(町)居民承担公役或各种负担时同样如此,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而是以町为单位承担的。这是一起围绕租金返还而进行的诉讼。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尤其是后两篇论文引用了大量史料说明诉讼社会的现实并分析了其原因,同时对相关文献和观点进行了梳理。
专制统治的方式与-无讼。这种理念在古代中国既已形成,在西方则以现代为起点。
而我国当前在高调推崇诉讼和维权的同时,法律对滥讼和恶意诉讼的限制却近乎阙如,法院对此的无奈也就不足为奇了。的理念至少比较接近,并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内容提要: 中国法律史的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古代中国尽管确实存在着相对无讼的现象和息讼的努力,但实际上有不少区域呈现出诉讼社会的景象,诉讼滥用、欺诈诉讼、恶意诉讼等甚至成为一些地方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有学者认为清代判牍说理透彻、逻辑严谨,得到当事人和民众真心接受和诚服,这些判牍也体现了法官们良好的综合素质,并由此推定出清代的法官普遍具有较高的素质(参见任海涛:《清代基层法官的综合素质及启示——以司法判牍为材料》,《法学杂志》2012年第3期,第141页,但这显然与诉讼档案中所见的情况大相径庭。
[3]《中国诉讼社会史的研究》就是这样一部最新研究成果。本文的以下部分将分别分析二者的成因和内在的变量及规律,其中社会经济状况、纠纷解决的客观需求、基本规律以及民众的行为习惯与文化等客观因素具有决定性,很难通过主观愿望加以改变和左右。相关史实表明,在特定时期和地区,滥讼的失控与告状难、积案多,构成了积重难返的恶性循环。第四是诉讼参与者及其所体现的司法环境与社会风气。
中国也曾在同一历史时期出现过诉讼社会与非诉讼社会并存的局面。只是一种社会秩序的道德理想而已,而-息讼。
参见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220页。如果再加上最后提出的三份结状,那么共提出了22份诉讼文书。
因为人们总是被各种理想、意识形态、利益和主观偏好所左右,而为此所做的各种努力及其效果很难在短期内得到验证。夫马进教授撰写的第一章中国诉讼社会史概论,经笔者翻译、夫马进教授本人亲自审校,收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编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六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明]海瑞:《府县状不受理》陈义钟编校:《瑞集》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75页)然而,海瑞最终还是成为自己所引发的诉讼爆炸的牺牲品。然而,将诉讼社会现象视为现代化的必然宿命的逻辑,很难解释中国古代的诉讼社会现象和美国当代存在的无需法律的秩序。[46]简单以和为贵的文化作为制度设计的前提和促成和解的技术手段,对于今天的纠纷解决而言无疑是浅薄和无效的。而信访尽管在实现个别正义、实质公正、监督甚至反腐方面具有一定意义,但因成本过高而属于负价值。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都表明,在不可欲的条件下追求无讼,很容易造成官员和相关人员的极端行为、谎言和矫饰,甚至会导致法律虚无的观念和对既有规则、制度的亵渎。例如,经济繁荣和稳定、政治清明会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协调,减少纠纷的发生和诉讼。
例如,毕竟县一级政府仍然是第一审,国家从来没有放弃过其审判权。在19份诉讼文书中,因各种原因被诉的人达17人之多。
见[日]奥村郁三:《中国的官僚制与自治的接点》,《法制史研究》第19卷(1969年),第47页。[11]夫马进教授还指出:以巴县而言,从同治期上溯一百年,即乾隆嘉庆时期,这里的诉讼和审判与百年之后的情况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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